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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督导工作暂行条例

  为了进一步加强教学督导力度,明确教学督导职责,进行经常性的教学工作督导,及时提供质量信息,我院重新修订了《教学督导室工作暂行条例》,对教学督导室的工作作出如下规定:
  一、教学督导的成员组成
  1、教学督导成员必须热爱教育事业、教育思想先进、有丰富的教学经验或专业管理经验、工作认真负责,且具有副高以上职称,在现任或离退休老教师和专业管理人员中选聘。
  2、教学督导室隶属院长室,由分管教学的副院长领导,教务处长兼任教学督导联络员,成员由学院指定部门征求其本人意见后提名,经分管院长同意,由院长颁分聘书,聘期二年。
  二、教学督导的工作职责
  1、深入系部、课堂,做好日常教学巡视,组织召开各种形式的教学座谈会,参加教学工作会议,了解和掌握教学一线情况,搜集、整理和反馈教学信息,对教学工作实施经常性的督促、检查、评价和指导;
  2、制定并实施学期听课计划,侧重了解和掌握新教师、青年教师和申报晋升职称教师的教学情况,及时点评,树立典型,指导帮助新教师、青年教师尽早过教学关并胜任教学岗位,为教学见习期转正、晋升职称和教坛新秀、教学优秀奖的评定提出教学状况考核意见;
  3、制定学期督导工作计划,健全日常督导工作记录,做好学期督导工作总结,编发教学督导简报,每学期向院长室提交一份加强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方面的书面意见材料。
  4、完成院长室交付的其他工作。
  三、教学督导的工作时间
教学督导实行定时上班,若遇特殊情况,统一调整具体时间。
  四、教学督导的工作环境
  我院实行教学工作督导制,督导室为学院独立设置的行政处室。各系部、处室要积极支持和配合教学督导工作,树立教学督导的权威,创设和营造教学督导的优良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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