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潇湘技师学院 湖南九嶷职业技术学院 实训室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时间:2025-04-08 点击数:50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实训室的建设和管理,更好地实现为行业和区域经济建设服务,培养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所需要的高素质高技能型人才这一根本任务,提高办学效益,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实训室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训室建设应根据学院发展规划,结合教学系专业设置和学科建设及实验室评估标准合理定位,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制订,实训室建设必须有重点、有步骤、分阶段、分年度进行。
第三条 实训室建设应按统筹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教学系提出建设项目立项申请、项目建设,实训系负责组织立项评审论证并负责收集、汇总、协助项目建设,采购办负责组织项目招标及设备采购,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审计、验收和资产登记。
第四条 实训室建设分为新建和升级 2 类。新建实训室是指按专业发展需要新组建的实训室,升级实训室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实训室作进一步改造、扩建。
第五条 实训室的建设和管理,要从学院实际出发,根据教学需要,统筹规划,合理设置,科学管理,实现资源共享,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学院设立由院长任组长、主管教学副院长任副组长、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务处、实训系、各教学系、计划财务处、资产管理处、后勤保卫处、组织人事处)和相应教学系专业技术、管理等方面 2 名专家组成的实训室建设与管理指导委员会,统筹协调解决全院实训室总体规划、建设、布局、大型仪器设备购置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实训室建设与管理指导委员会下设实训工作办公室,负责处理学院实训工作的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实训系。
第七条 实训系负责全院实训工作的组织与综合协调,其主要职责包括:根据有关规定和学院实际,会同教务处、后勤保卫处、各教学系拟定实训室建设规划和年度经费预算;负责处理学院实训工作的日常事务。负责组织大型实训设备购置(含高价值软件)及新建实训室的可行性论证。实训系负责提出改进实训教学工作、提高实训教学质量的意见,并与教学系共同制订实训教学管理及设备管理等方面的配套制度;组织各教学系开展学生安全知识、劳动保护、劳动纪律教育,培养学生安全意识和安全素养;安全管理制度健全,运行和管理规范。配合教务处组织实训教学的评估检查,做好实训登记表的检查、监控实训教学各环节的执行情况,协助资产管理处做好实训设备资产的统计、上报和报废设备的鉴定、核销处置工作。
第八条 各教学系为实训室的直接使用者,其主要职责包括:根据学院人才培养计划,有重点、有步骤、分阶段、分年度有计划性的进行实训室建设,确保校内实训设备、实训工位满足实践教学要求,实训经费有保障;主要专业(群)建有基于企业真实生产环境和标准的实训基地;建有相对稳定、满足教学需求的校外实训基地且有效使用,能够体现企业真实生产场景,建立动态更新机制。修订专业实训教学计
划和课程实训教学标准,实训教学项目,编写实训指导书和实训教材,落实实训教学授课任务;完成新建实训室的可行性论证和编制实训教学进程表负责编制本部门实训教学进程表和实训耗材申报。实训系负责收集、汇总各教学系实训耗材申报,并组织场地管理员协助教学系安排实训教学场地,做好教学仪器设备、实训耗材准备和实训室开放使用、实训教学档案管理和仪表校验、设备维护及管理等工作。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价实训教学各环节的工作,提高实训教学质量与效果;积极开展社会服务、技术交流等活动;提高学院实训管理工作水平。
第三章 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实验实训室建设实行立项申请制度。
第十条 每年 11 月底由教学系提出建设项目立项申请,并填写《湖南潇湘技师学院(湖南九嶷职业技术学院)实验实训室立项申请书》报送实训系,实训系负责组织立项评审论证,评审通过的建设项目,报学院分管院长审核,由院长办公会研究确定。学院原有项目建设及运行情况将作为项目评审的重要参考因素。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一般按单个实验实训室进行,也可按专业群由若干个实验实训室组合申报。申报项目应明确项目负责人,并对实验实训室的建设方向、建设水准和建设规模合理定位,确定阶段建设目标和建设进度。申请书填报的内容和数据仅限于申报建设的实验实训室。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超过预期时间完成的,项目通过验收前,不再受理审批新的建设项目。
第十三条 对省级以上实训基地等规模较大的建设项目,应制定阶段性年度建设方案,由项目负责人负责。阶段建设计划(包括设备需求计划)应符合实验实训室整体建设规划的要求,每期建设功能应相对完整,有明确的阶段建设目标和建设内容。提交的设备需求计划必须在广泛的调研基础上提出,包括以下内容:设备名称、台套数、当前市场价格等。对升级实训室项目还必须提供现有仪器设备状况以及相应的实验教学情况。
第十四条 通过审批并立项的建设项目列入学院实训室建设投资预算,由计划财务处管理,实训系监督实施。
第十五条 资产管理处负责实训建设经费使用审计,并对采购的设备等进行询价,确保采购设备等价格的合理性。
第十六条 经批准立项的实训室建设项目按项目管理方式由项目组负责组织实施,项目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全面负责项目的实施工作;项目所在的教学单位及分管领导对项目实施负有领导和组织、督促、检查的责任。建设期内一般不得更换项目负责人,确因工作需要更换项目负责人,须报教务处审核,学院分管院长批准,并报实训系备案。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定建设项目的建设思路、总体方案,填写项目申请书;负责项目组成员的工作安排,协调项目组成员之间的协作关系,组织指导项目组成员按期、高质量完成建设任务。
第十八条 实训系负责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督促、检查项目的建设进度及完成质量。
第十九条 实训室建设项目一经批准,应严格按照项目申报书的建设方案执行,不能随意改变实施方案。确实需要对项目的计划和实施方案加以修改时,由项目所属教学单位向实训系提交申请,实训系组织专家审核,学院分管院长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条 实训室建设项目完成后,必须进行项目验收。项目验收由项目实施部门提出,实训系协助组织实施,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验收。
第二十一条 按照立项申请书,由项目负责人在建设截至日期之前向学院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并按立项申请书的要求将有关材料一同报实训系进行备案。项目验收后,建设的实训室移交给实训系和相关教学系管理,资产移交给资产管理处管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建设项目中各项工作的完成情况、是否达到预期建设目标、建设经费使用情况等;支撑材料包括申请书、设备清单、设备验收纪要、设备说明书、合格证、主要仪器设备操作规程等。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到期而未完成建设任务,且在截至日期之前不提出书面解释的,学院视为无法完成的项目,对项目给予冻结、调整或取消的处理,追究项目承担教学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责任,并延缓或冻结该教学单位后期建设经费的投入。
第二十四条 国家、省、市专项资金实训室建设项目同时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考核、验收与评估。
第四章 队伍建设
第二十五条 实训教学队伍包括实训指导教师、实训室管理人员及相关辅助人员,是学院实训教学与管理的重要力量。根据办学需要,建设一支综合素质全面、专业功底扎实、实践教学能力突出,能够胜任理论实践一体教学工作而又相对稳定的实训教学队伍,是学院师资队伍建设的重点之一。学院要重视和加强实训师资的培养与考核工作。
第二十六条 对各类实训管理人员要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实训室各项管理工作。实训队伍的职务、岗位聘任、职称晋升等,根据实训室工作的特点和本人的工作实绩,按照学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管 理
第二十七条 实训系和教学系要切实加强实训室环境的监督和保护,实训室要严格遵守国家颁发的《安全事故处理办法》等有关安全管理的法规和制度,定期检查防火、防盗、防事故等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八条 实训室的建立、调整与撤销和实训设备的报废处理,需填写相关报告报实训工作办公室,经学院实训室建设与管理指导委员会批准方可实施。实训室设备、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物资的管理,按照学院资产管理有关制度执行。
第二十九条 实训室设施设备与保养维修费原则上只能用于设备的大、小维修费等方面。实训室设施设备与保养维修经费由实训系提出年度预算,实训耗材由各教学系和实训系提出年度预算,计划财务处审核,院长办公会审定。
第三十条 实训系和教学系要加强对实训室的管理,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定期对实训室场地管理员的工作态度、劳动纪律、制度执行常规管理、材料账本等工作量实绩指标进行考核,具体见附件《实训室场地管理员考核办法(试行)》。学院将定期组织检查、总结、评比和交流实训室管理的工作经验。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经济、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实训系要在逐步完善实训教学工作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上,采用现代化管理手段推进对实训室管理的人员、物资、经费、环境状态等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为学院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训室建设的准确数据。
第三十二条 实训室管理队伍应保持相对稳定,实训室各主要岗位人员的调动、更换(包括学院内部的调岗)或调离、退休,必须首先确定接替人员,并认真办理物资、相关的教学工作程序、实训教学资料、实训教学档案、实训教学设备等清点移交手续后方可离岗。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正式颁布之日起试行,由学院实训室建设与管理指导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