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工会 时间:2024-03-21 点击数:637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工会走访慰问工作,创建一支和谐、友爱、进取的教职工队伍,激发全体教职工的工作热情,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总工办发〔2017〕32 号)和《湖南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湘工发〔2018〕20号)的规定,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慰问原则
1.以人为本原则。慰问教职工应以精神安慰为主,辅之以适当的慰问品或慰问金;同时询问了解家庭及生活有关情况,帮助排忧解难。
2.及时慰问原则。工会对突然遭遇大病大灾、意外突发事件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教职工给予及时酌情慰问。
3.定期慰问原则。工会在每年春节等传统节日前夕开展集中慰问活动,对女职工节日表示祝贺,对全体教职工辛勤工作表示节日问候,对特别困难的教职工进行帮扶慰问。
二、慰问范围
1.工会会员、离、退休人员生病住院的。
2.工会会员、离、退休人员及其配偶、父母、配偶父母、子女去世的。
3.工会会员、离、退休人员家庭发生意外事故和生活确有困难的。
4.春节等传统重大节日对工会会员、离、退休人员和特别困难的工会会员、离、退休人员进行慰问。
5.其他有关需进行走访慰问的。
三、慰问标准
1.住院慰问:工会会员生病住院的,由学校工会或委托相关分工会前往慰问(副处及以上的干部、副高及以上职称教师住院由院工会报分管院领导安排人员前往慰问;副处以下的干部、副高以下职称教师住院由院工会委托相关分工会前往慰问)。慰问标准:每人每次不超过1000元慰问金。一年中多次住院的,安排慰问一次。离、退休人员住院慰问由组织人事处负责,慰问标准参照工会会员住院慰问标准执行。
2.丧事慰问:工会会员及其配偶、父母、配偶父母、子女去世时,由学校工会或委托相关分工会前往慰问(副处及以上的干部、副高及以上职称教师及其配偶、父母、配偶父母、子女去世由院工会报分管院领导安排人员前往慰问;副处以下的干部、副高以下职称教师及其配偶、父母、配偶父母、子女去世由院工会委托相关分工会前往慰问)。慰问标准:工会会员去世,慰问金不超过2000元,花圈一个(标准100元以内);工会会员其配偶、父母、配偶父母、子女去世,慰问金不超过1000元,花圈一个(标准100元以内)。离、退休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配偶父母、子女去世慰问由组织人事处负责,慰问金不超过1000 元,花圈一个(标准100元以内)。
3.节日慰问:逢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学院工会向工会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标准按省市总工会文件规定执行。春节前夕,由有关部门对困难会员、离、退休老干部、困难党员进行慰问,慰问金参照有关标准确定。
4.生日慰问:工会会员生日,发放300 元的生日蛋糕等实物慰问品(或蛋糕券)。
5.结婚慰问:工会会员新婚,由院工会委托相关分工会前往慰问,慰问品标准不超过1000元/人。
6.生育慰问:工会会员计划内生育,由院工会女工委或委派女职工代表前往慰问,慰问品标准不超过1000元/人。
7.退休离岗慰问:工会会员退休离岗,可以院工会或分工会小组为单位召开座谈会予以欢送(副处及以上的干部、副高及以上职称教师退休离岗可由院工会组织召开欢送座谈会;副处以下的干部、副高以下职称教师退休离岗可由相关分工会组织召开欢送座谈会),同时赠送不超过1000元的纪念品。
8. 困难职工帮扶慰问:工会会员本人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大病、意外事故、子女就学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时,基层工会根据会员困难情况应给予慰问,可一次性给予不超过3000元的慰问金(专项经费按有关规定)。
四、其他
1.每年如组织会员春游、秋游活动,需当日往返,开支标准:每人每天200 元(包括交通费、工作餐、门票等)。
2.工会可以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汇演和体育比赛等(不可组织观看营利性、商业性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观看电影每季度可一至二次,购发电影票券每人每年不超过200元。
3.工会举办文体活动确需统一购置服装的,经审批可为参加人员购置人均不超过 500 元的服装(含鞋子),每人每年限一次;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重大文体活动,比赛人员可增购一次,人均不超过 800 元。
五、经费支付渠道
1.工会会员慰问费用、活动费用等,原则上从工会经费列支。
2.离、退休人员走访慰问费用,标准由单位行政依照有关规定确定,经费按行政有关规定列支,不得在工会经费中开支。
3.上述规定实施后,各处室(系部)不再单独报销慰问本部门职工费用。
4.审批程序按工会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六、本制度是在《工会走访慰问制度(试行)》(潇技师工字〔2019〕1号)的基础上结合学院实际情况进行的修订,由学院工会负责解释。自2024年3月20日起执行。
七、未尽事宜,根据省总工会《湖南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细则》及有关规定,由学院工会负责解释。